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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经理否认受害人杨女士抚弄李天一下体等指控
2022-05-22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口水仗”越演越烈,除了涉案双方律师、家属,此前被控告涉嫌组织卖淫的酒吧方面也频频发声,指责梦鸽诬告污蔑。15日,女方原告律师发表了一篇题为《酒吧“经理”发声维权,批控告函诬告污蔑》,称“李某某案酒吧‘经理’首次披露的细节,对日前梦鸽女士通过媒体公开的控告函,逐条进行了严词批驳。因该‘经理’是李某某案的主要见证人,故其发言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酒吧“经理”接受媒体采访自述了案发当天的诸多细节,针对梦鸽此前的控告函进行反驳。以下是酒吧“经理”自述:

李某某在案发前常来我们酒吧,在偶然的闲聊后相交,并且互存了电话。在案发前,我们虽互存了电话,但我们之间的交流几乎没有,仅存的交流也仅仅只是他要来酒吧玩让我帮他预定包厢和卡座。而梦鸽女士在控告函中所说的:“从2012年年底开始,张某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当天晚上也就是2月17日凌晨大约 12时,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想来酒吧玩,让我帮他预定包厢,我答应了,然后给他预定了天蝎座包房,约半个小时后,李某某一行6个人开了两辆车来到了酒吧,我记得是一辆未上牌照的奔驰跑车和一辆奥迪Q7,他们6人都身高马大,看上去都20岁左右的样子。而且因为,每次李某某都是自己开车来酒吧,因此直到媒体爆出他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我都不敢相信。单纯的看他的体貌特征,很难把他和未成年人联系起来。他是李双江的儿子这事我也是在后来才知道的。

至于梦鸽女士所说的:“李某某致电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经理张某,询问是否可以到夜半酒吧去唱歌。张某当即表示完全没有问题。随后,张某在0:15分和 0:25分,两次致电李某某询问是否安排小姐作陪,李某某表示其本人不需要。”这件事完全没有发生。首先,我并不是什么“值班经理”,其次,在李某某让我帮他预定包厢后,我没有询问过他是否安排小姐作陪,而且我们酒吧也不提供“小姐”服务。

从李某某等进入包厢后我就一直在全程陪护,陪他们喝酒和玩游戏。我们先在包厢里,聊了会,从聊天中可以发现李某某身上有很重的“社会”气息,而且很高傲。

喝了一小杯酒后,李某某问我:外面有没有认识人,可以一起进来喝喝酒,玩玩游戏。我走出包厢后在散座上遇到了之前在酒吧闲聊认识的常客杨女士和徐某某,询问她们愿不愿意去包厢里喝喝酒,玩游戏图个热闹,不用她们买单,而且我说我也会一直呆在里面,她们答应了,随后就进入了包厢。

在包厢里玩的游戏也无非就是酒吧、KTV里常玩的“骰子”和“五、十五、二十”等,李某某等人玩游戏时仗着人多弄些手脚耍赖,女孩输的多,被灌得酒也多,而且酒量都不是太好。玩了一会后,杨女士趴在一边,眼睛都快睁不开了,我也喝了好多酒晕晕乎乎的。

在这里我得声明一下,梦鸽女士所说的:“在包房内杨某某不时用手抚摸其中几名未成人的下体,进行挑逗。张某当场表示,杨某某可以出台,出台费为1OOO元,并称杨某某已出台多次。”的说法不实。因为我一直在包房里,我没有看到这样的场景,而且我们酒吧的管理严格,每个包厢门上都有窗户,出格的行为但凡被看到都会及时被制止,情节严重的,我们会直接将当事人赶出酒吧,更何况当天我在场,这样类似的场景是完全不可能发生的。至于什么杨女士多次出台这种话编造得太假了!我根本就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

之后,大约到了凌晨三点左右的样子,我们酒吧该清场了,不知道他们谁提出了要去吃宵夜,李某某说让我和他们一起去,然后李某某又给我说让我叫上杨女士一起,我问了问杨女士,杨女士说如果我去她就去。这时的杨女士走路摇摇晃晃,我们搀扶着她走出的酒吧。

车都停在旁边的肯德基门口,李某某和李某开着白色未上牌照的奔驰跑车先走了,我和杨女士以及其他的三人坐在了那辆奥迪Q7上。我和杨女士紧挨着坐在后排,开车的那个人我隐约记得他们叫他“老魏”,“老魏”身材高大,带着黑框眼镜,上唇留着胡子。

关于上车的细节我需要强调一下,梦鸽女士的控告函中称:我和杨女士想上李某某的车,但是不止一次的被赶下。这个情节完全是子虚乌有的,李某某的车停的位置远,又走在前面,杨女士晕晕乎乎,我们不可能舍近求远想着要去坐他的车,所以我和杨女士坐在了相对距离较近的Q7车上,完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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